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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损失险条款

第一项:
第一项保险限于由于营业额减少,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赔偿金额如下:
1、 营业额减少:
赔偿金额为毛利润率乘以赔偿期限内由于损失所造成的营业额低于标准营业额的差额。
2、 营业费用增加:
专为避免或缩小营业额的减少而支出的,如果不予花费,营业额就要因出险而在赔偿期限降低的,必要和例题的额外费用(以附录2的规定为条件)。
但这项费用以不超过毛利润率乘以因额外费用而避免降低的营业额所得的金额为限。
以上两项应扣除在赔偿期限内因出险可能在毛利润中减少或停止支付而节约的业务开支和费用。
但如本项的保险金额低于毛利润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得的金额,给付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第二项:
第二项的保险限于工资损失,给付的赔偿金额为:
1、 营业额减少:
(1). 从发生损失时赔偿期限开始到不迟于第▁周末为止,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周内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金额,扣除上述赔偿期限部分中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
(2). 赔偿期限其余部分的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该期间的营业额减少,扣除该赔偿期内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但不得超过工资率的50%乘以该赔偿期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数额,另加上本项1款(1)节下扣除的节省金额。
2、 营业费用增加:
赔付金额为超过第一项2款列明额外费用的那一部分,但不得高于根据本项1款(1)节和(2)节有关营业减少的规定的如未发生这项费用原要支付的额外费用。
但如本项保险金额低于工资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行的金额,本项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第三项;
第三项保险限于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为了本公司的需要而提供及证明其账册或其他营业账册或文件的任何细节或细目或其他证明、证据或情况所付给其审计师的合理费用。
第四项:
第四项保险限于本保险单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

定义

一、 毛利润:
(一) 营业+年终库存+在制品(半成品)三项的数额减去
(二) 上年库存+在制品(半成品)+特定营业费用的数额为毛利润。注意:上年库存和年终库存以及在制品(半成品)的数额应按照被保险人正常的会计计算方法算出,并适当规定折旧。
二、 特定营业费用:
(一) 购买原材料的全部数额(减除获得的折扣);
(二) 工资的全部数额;
(三) 为维持业务的正常经营而支付的出险后可能停付的一切专用及直接费用。
注意:除在明细表内另有规定外,本定义措词的含义应与被保险人账册中通常表达的意义相一致。
三、 工资:付给雇员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加班费、生活补助(如有此项补助)、保险费、节假日工资以及其他与工资有关的款项]。
四、 营业额:在营业处所经营业务过程中,对出售及交付的货物及提供的服务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扣除折扣)。
五、 赔偿期限: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第▁月末止,在此期间营业结果因损失而受到影响。
六、 毛利润率:在发生损失之日前的会计年度内,毛利润对营业额的比率。
七、 工资率:在发生损失之日前的会计年度内,工资总额对营业额的比率。
八、 年度营业额:发生损失之日以前十二个月内的营业额。
九、 标准营业额:发生损失之日前十二个月相当于赔偿期间的营业额。
上述数额或比率必要时应根据营业趋势及情况的变化,或损失发生前后业务受影响情况,或如未发生损失原会影响业务的其他情况予以调整,使调整的数额尽可能合理地接近在出险后有关期间如未发生损失原可取得的经营结果。

除外责任

本保险单对下列原因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失不予赔偿:
1.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实际过失;
2. 战争、类似战争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或征用;
3. 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核污染;
4.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及本公司签发的第▁号财产险保单所承保的任何原因或风险。

总则

1. 被保险人如伪报、误报或隐瞒任何重要细节,本保险单应予无效。
2. 本保险起期以后,不论何时,如遇下述情况而未经本公司签署附录确认继续有效,即应失效:
(1)清理营业或业务由清算人或财产管理人经营或永久停业;或
(2)被保险人的利益终止;或
(3)经营项目营业处所或营业处所的财产发生变更,从而增加损失的风险。
3. 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及履行本保险单条款的规定,应为本公司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
4. 被保险人必须保存完整记录。自开始经营日起的全部记录,如财产目录,生产及资产负债表应予妥善保管。为防止记录同时被毁,被保险人应分别存放几套记录。本公司认为必要时,有权查阅上述记录。
5. 发生可在本保险单项索赔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尽力采取,同意采取或允许采取一切合理及切实可行的措施,以减少营业中断或对营业的干扰,或避免或减少损失。如在本保险单项下索赔,被保险人应不迟于在赔偿期限终止后三十天内或经本公司书面允准的延长期限内,自费向本公司提交列有细目的索赔清单,及投保的有关损失或一部分损失所引起的不论任何种类的间接损失的其他保险的细节。被保险人还应自费出示及提交本公司为调查或核实索赔所需要的账册和其他营业账册、凭证、发票、资产负债表及其他文件单证、证明、情况及说明。
6. 索赔如有欺诈,或如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的任何人以欺诈手段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损失系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共谋所致,本保险单项下的一切利益均应丧失。
7. 发生导致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损失的意外事故时,如另有由被保险人投保或他人代其投保的其他保险保障同一损失名其某一部分,本公司将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8. 被保险人应根据本公司的要求并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按照本公司的需要,不论在本公司赔款以前或以后,进行一切工作或同意或允许进行一切工作,使本公司得以行使任何权利及追偿权,或在赔偿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得以从其他方取得补偿或通过权益转让取得赔偿。
9. 赔款给付以后,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金额应减去赔付的金额,并由本公司签发减少保险金额的批单,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不予退回。
10. 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效,从事故发生之日算起,不得超过一年。
11. 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险人注销保险单。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费率计算,后者按日平均费率计算。
12.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保险单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载机构或法院审理。除另有协议外,仲载或法律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附录

1.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

在赔偿期限内如果为获得营业收入,被保险人或他人代其在营业处所以外的地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则有关这项销售或服务所给付或应给付的金额,在计算赔偿期限的营业额时应包括在内。

2.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

如本保险单未承保经营业务的维持费用(根据本保险单规定对毛利润的定义,在计算 毛利润时巳予减除),在计算本保险单项下,可以取得补偿的营业费用增加的赔偿金额时, 只赔偿营业费用增加乘以按毛利润与毛利润加上未保的维持费用之比例所得的那一部分额外费用。

3.通道堵塞条款:

兹约定,由于邻近营业处所的财产遭受(本保险单所限定的)损坏,使营业中断或受到 干扰,因而导致本保险单所承保的损失而上述损坏将阻碍该财产的使用或堵塞其通道口,则不论营业处所或被保险入在营业处所内的财产是否遭受损失,这项损失均应视作由于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造成的损失。 .

本条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均以本保险单所载条款为准。

4.谋杀等条款:

兹约定,本保险单所列明的“损失”一词应具有下列含义:

(1)由于营业处所发生传染病,而取消客房预订或不能接受预订;

(2)在营业处所发生谋杀或自杀;

(3)旅馆客人由于食用营业处所提供的变质或受病菌感染的食物或饮料而致伤害或引起 疾病;

(4)由于营业处所的排水设施及其他卫生设备发生缺陷,遵照主管当局指示,关闭全部 或部分营业处所。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损失所引起的本条款项下的索赔,不负责事故发生后头三天的损失。

被保险入务必注意使一切物件适合其原定用途,并应克尽职责,使营业处所避免发生上述意外事件,是本公司负担任何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本条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均以本保险单所载条款为准。

5.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

兹约定,如未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损失,其原因是由于向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供电,供气或供水的发电站,煤气厂或自来水厂不能供应电、气或水,使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指定的处所经营的业务中断或受到干扰所致,而不能供应电、气或水是直接由于被保险人获得这些供应的发电站或公共供电单位分站的财产遭受的损失(本保险单的定义)所致,则这项损失应视为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造成的损失。

但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不负责任:

政府、市政或地方当局或供应部门不是单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或保障供应系统的其任何部分的有意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上述任何当局或部门不是单纯出于供应单位的发电或供应设施,遭受所保风险造成损坏的需要,而行使其停止,限量或按配额供电、供气、供水的权力,因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就上述扩展责任而言,对由于或归因于一种来源或原因所致的每项损失或一系列损失的赔偿期限如下:

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此后不迟于六十天为止并由于发生损失而营业受到影响的一段时间。

但除非每次停止供电、供气、供水持续二十四小时以上,否则本公司对由此而发生的任何损失不负责任。

本公司对上述每次停止供应的头二十四小时所遭受的任何损失也不负责任。

注任何起诉或诉讼中,如本公司认定,由于本条规定,损失或损坏不在本保险所保的范圈以内。被保险人应负举反证的责任。

本条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均以本保险单所载条款为准。

6.遗失欠款帐册条款:

兹约定,在本保险单各项保险金额的限度以内,如果因本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保存在营业处所的应收未收帐目的记录遗失,受毁或受损,本公司可以赔偿下列各项:

(1)顾客应付被保险人的一切数额,但以被保险人因损失帐册的直接后果,而不能收藏这些欠款为限。

(2)因损失帐册而必须支付的超过正常收款费用部分的费用。

(3)证明本扩展责任条款项下的任何索赔时必须支付审计师的合理费用。

但以被保险人能凭审计师的书面证明证实其损失的为限。本公司在本扩展责任条款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能超过��美元。

本扩展条款只适用于保险期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帐目记录灭失或损毁。

本条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均以本保险单所载条款为准。

7.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为了使本保险不因损失而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可对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日止就损失数额部分支付适当的额外保险费系恢复保险金额。

8.每月预付赔款:如予要求,本公司在赔偿期间可以每月预付赔款。

9.调整保险费条款:

被保险人如最迟在任何保险单年度满期后六个月内声明,根据审计师(查帐员)的证明,与任何保险期最接近同期的十二个月会计期间所赚得的毛利润少于所保保险金额,可按比例退还差额部分的保险费,但退还保费不得超过保险期内对此项保险金额所付保险费的三分之一。如因任何意外事故而在本保险单项下索赔,则上述保险我的退还,只限于非该意外事故所造成保额减少的那部分差额项下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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